立法保护黄河“母亲河” 黄河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21-12-22 09:57 来源: 大河报

桃花峪黄河大桥和黄河母亲像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白周峰 洪波 摄影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其中,会议听取了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作了说明。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了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

  黄河保护法草案20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黄河保护法将是一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也将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流域法律。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从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规划协调衔接不够、管控措施需要强化,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刚性约束、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制订黄河保护法予以解决。

  本次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突出重点,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作出专章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生态环境脆弱的现状和特点,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加强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互促共进,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草案共11章105条。草案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9省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草案聚焦黄河流域突出问题,围绕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等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此外,草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广场舞扰民最高拟罚2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在会上介绍,对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草案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再次迎来“大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除特殊专业外,招生不得拒绝女性或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升,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用工单位要尊重女性工作权与生育权

  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面临这样的难题。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版文章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人民日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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